供應商資格條件可以設置購買新冠肺炎保險嗎?
作者: 發布于:2021-01-03 10:42:47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物業服務類項目,資格條件想加上購買新冠肺炎保險,且公告之日前有效,可以嗎?
答:不可以。這明顯屬于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來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即使將此要求作為一個加分項也是有問題的,因為購買保險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如果采購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應商在中標或成交之后均可購買。
此外,為采購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購買此類保險從本質上講并不會給采購人帶來多大益處,因為目前不論是采購人還是物業公司的人員,一旦傳染上新冠肺炎國家都會及時提供免費的醫治,因此是否購買保險與能否及時獲得醫治沒有關系。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個政府采購項目嗎?
答:可以。因為組成聯合體后,等同于一個供應商參加投標,就一份投標文件,聯合體各方可以商量著來,沒有串通的風險。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投標供應商遲到了,采購項目能否延遲開標?
答:采購項目不能因投標供應商遲到而延遲開標。供應商可以不參加開標,未參加開標視為認同開標結果。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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